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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需要了解哪些事项?
发布时间:2024/1/26 阅读:493

       如今,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,一般会通过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来缴纳税款。所谓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,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,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、一定经营时期、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(包括经营数量)或所得额(以下简称定额)进行核定,并以此为计税依据,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。那么,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需要了解哪些事项?接下来,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!

1、定期定额征收条件

根据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),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(含县级,下同)批准的生产、经营规模小,达不到《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(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)的税收征收管理。

注意!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设置复式账:

(1)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。

(2)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(营业)额在40000元以上;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;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。

(3)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。

2、超出定期定额怎么办?

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,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:

(1)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,超过定额的经营额、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;

(2)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。

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,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、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,申报额超过定额的,按申报额缴纳税款;申报额低于定额的,按定额缴纳税款。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。

另需注意: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、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,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,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。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。

3、开了专票但未超定额怎么办?

如果定期定额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管有没有超定额,增值税都需要如实申报。

没有超过定额→个人所得税无需更改

超定额→个人所得税需如实申报

以上是对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需要了解的事项介绍。对于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来说,有必要对此进行具体把握!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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